为支持和引导经营主体守护信用、重塑信用,减轻失信惩戒带来的负面影响,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近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推行包容审慎信用监管的意见,将于7月1日起实施。
(相关资料图)
《意见》盯紧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两个关键环节,围绕审慎运用、包容修复、优化服务3个方面,制定10项措施。
强化失信警示提醒。通过公告、走访、电话或短信提示等方式提醒有潜在失信风险的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避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缓冲期管理。对失联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给予7个工作日缓冲期,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引导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实施公示信息抽查容错。公示信息抽查中,对非因主观故意且无不良影响的明显错误信息,不直接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论处,给予经营主体及时改正的机会。
免除及时补报年报的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实施“首违不罚”。
实施“两书”同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步向当事人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引导当事人及时修复信用。
支持失信企业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解除相关限制措施。
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严格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支持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前完成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推行容缺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对因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实施容缺受理,市场监管部门已掌握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压缩信用修复办理时限。对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信用修复,办理时限由“2+15”个工作日压缩为“2+7”个工作日,降低企业信用修复时间成本。
简化多平台信用修复手续。强化部门协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与信用中国(云南)的数据共享,减少信用修复的环节,提高信用修复工作群众满意度水平。
实施10项措施,是挽救失信、警示潜在失信、改善社会信任关系的举措,是帮助经营主体纾困解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对于平衡失信与守信、惩戒与修复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打造精准高效和包容审慎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监管服务机制,提高信用监管服务能力,营造更宽松的监管环境,更加有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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